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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缺位,个人权力制约失衡

  夏文清、周丽萍、蔡健健三人为何能一次次地成功虚报冒领到工程款?

  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认为,此案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公路段财务制度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及监管的缺位。夏文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主要的手段就是虚报冒领工程款,由蔡健健编造虚假的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经夏文清审核签字,周丽萍负责财务转账。在这个过程中,就公路段来讲,财务审批权集中在单位“一把手”夏文清一人手中,没有其他任何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单位的财政权完全控制在夏文清手中,使得一个单位是否实施犯罪完全取决于他一个人。一个单位的清廉完全依靠“一把手”的个人素质,是极其危险的。

  “就上级有关部门来讲,缺乏一种对下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批反馈制度,财务审批上下衔接监督机制、财务审计机制也不到位。夏文清能如此轻易地拿到虚报的工程款,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有关部门没有掌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仅仅审查账册了事。”这位检察官说,“而周丽萍在发完奖金后,只要撕毁名册就可逃过检查,作案手段何其简单,又是何其有效!”

  7年来,夏文清作为公路段的“一把手”,越来越推崇个人权力,在公路段中大搞“家长制”、“一言堂”,财务审批他只要吩咐会计、经办人就能搞定,工程承包他说给谁就给谁,事先根本没有召开段务会议、办公会议等商量研究这些事项,全部是他一人说了算。案发后,公路段的其他领导表示对夏文清虚报冒领工程款之事一无所知,更别说段里的一般工作人员了。再加上打着为单位职工谋福利的旗号,夏文清更是放开了胆子,以为“分钱给大家,即使犯错误也没事”。

  夏文清还将自己的堕落归结于上级部门财务检查不力。“若是上级部门在年末财务检查、责任审计中能及时发现我虚报冒领工程款,给职工发福利的行为是错误的,我也不致越走越远。”

  由此可见,监管的缺失、制约的失衡,使得夏文清多次成功虚报冒领工程款,也使夏文清更加自如地玩转手中的权力,在11次收受林实成的贿赂款38万元外,还收受其他包工头财物3.1万元。

  如何预防类似案件再度发生

  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负责人介绍说:“该案发生后,我们在研究犯罪的原因、手段和发案规律后,深入发案单位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和系统预防,及时提出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

  在龙湾区检察院的建议下,去年11月,该区经贸局(交通局)党委会研究通过了《龙湾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公路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所有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监理等要进行招投标;对于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零星工程,需经区交通系统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确定施工单位。在这些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必要的时候,可邀请检察院现场监督。

  案件查办完后,龙湾区检察院预防部门还多次走访了发案单位——龙湾区公路管理段,帮助他们查找出现问题的环节,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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