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严格、准确执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本院对办理走私、金融犯罪、合同诈骗等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果在执行中遇到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1、关于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应缴税款,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禁止性规定而实施上述行为。 "明知"是指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规。对于行为人否认有走私故意的案件,应当根据通常的经验、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等全面审查认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行为人有走私的故意,但是有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没有合法证明的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 (2)在车、船上使用带有夹层箱、"暗格"、水下拖箱等特制工具运输、携带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 (3)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出口价格、税额进行"包税"或者通关交易的; (4)从事外贸经营、报关、口岸运输、跨境运输的从业人员在货物进出口业务中故意实施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 3、关于走私特定物品的认定。走私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