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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假释】

  被告人丁立军在假释期1998年6月至2001年4月间,骑摩托车或自行车携带匕首、手电筒等工具,先后窜至莱西市的十余处村庄,趁夜间翻墙人院,持匕首拨开门拴,或破门、窗入室,拧下灯泡,拉下电闸,采取持匕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强奸作案40起,对代某英等32名妇女实施强奸,其中强奸既遂21人,强奸未遂11人。被告人丁立军还抢劫作案6起,盗窃作案15起,盗窃王某正等人的摩托车、电视机、酒、花生油等物品一宗,价值人民币16600余元。案发后共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8800余元,其余被其挥霍。

[审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立军数十次以暴力或胁迫的方法人户强奸妇女多人,构成强奸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必须严惩。被告人还抢劫作案六起,其中在入户强奸犯罪的同时抢劫作案五起,构成抢劫罪;盗窃作案十五起,且盗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立军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同时该被告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立军犯强奸、抢劫、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关于被告人丁立军所提,在对被害人周某翠犯罪时,只想抢劫,没有对其强奸的意图和行为的辩解理由;以及被告人丁立军的辩护人郭威所提,被告人丁立军能主动交待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窃物品大部分已追回发还失主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虽然属实,但被告人丁立军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假释后又在假释考验期间大肆实施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且其强奸犯罪的情节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又系累犯,依法不能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三款(二)项、第263条(一)项、第264条、第57条第一款、56条第一款、第86条第一款、第69条、第71条、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判决:

  被告人丁立军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前犯强奸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撤销对被告人丁立军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

  宣判后,被告人丁立军服判不上诉,二审法院经复核核准被告人丁立军死刑。

[问题]

  1.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期满后又连续犯罪,是否对被告人撤销假释,数罪并罚?2.是否构成累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期满后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罚意见不一致。一种意见是撤销被告人假释,将新罪与前罪并罚。另一种意见是不撤销假释,视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因被告人不思悔改而对新罪从重处罚。基于上述观点,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也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累犯。因撤销假释,刑罚已不再执行,已没有构成累犯的基础条件。另一种意见是前罪刑罚事实上已执行完毕,又犯新罪,已构成累犯。也体现了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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