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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这标志着云南省有了第一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方性法规。7月27日,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常委会做了关于《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28日,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该条例,29日,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为党委、政府提供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科学决策的参考意见。各级检察院采取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抓好“举报宣传周”,开展“送法下乡”、“旁听庭审”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并结合执法办案开展了预防调查、预防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工作,从源头上防止社会管理领域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尽管各级检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但由于缺乏预防职务犯罪统一立法及配套制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职责不清、机制不健全、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云南省检察院经过积极努力,推动成立了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并以此为契机,结合检察执法实践,提出制定《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立法建议。在省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云南省人大内司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在进行周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召开了8次规模较大的立法调研和草案修改座谈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16次修改,形成提请常委会讨论审议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分总则、预防职责、监督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一条,较为详尽地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条例(草案)》规定:“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而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负责人。《条例(草案)》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从而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特别是明确将国有公司、企业正式纳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主体,消除了盲区。《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安排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项经费。”这一规定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落实提供了立法保障。

据悉,《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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