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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盗窃是违法的,一旦被抓住,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盗窃罪的量刑具体依据是什么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物品,也可以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该物品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一般情况下,是指有形财物,但是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3)在空间上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种犯罪案件因为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其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其他的盗窃案件,因此,在处理时一般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就,属于自诉的范畴,如果被害人不主动追究,那么司法机关在一般情况是不会依职权去追究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至于他人是否发现,在所不问。只是行为人是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或者没有被他人发现。

  处罚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此外,《解释》还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规定,是指:(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情节。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规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基本案情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南开区白堤路云居里小区4号楼3门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深蓝色邦德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变卖,所得2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400元。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伙同他人(绰号“山东”)在本市南开区三马路邮局门口盗窃被害人朱某绿色彪牌电动车一辆,该电动车被“山东”推走,下落不明。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1月26日11时许,在本市河北区宇纬路三戒里小区36门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卢某宝岛牌电动车一辆,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该电动车被被告人王某推至其他小区后丢失,该车系被害人卢某花400元购买的二手电动车。2016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南开区兴盛里2号楼存车处盗窃被害人张某灰色富士达牌自行车时,被被害人当场发现并报警,后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窃,依法构成盗窃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一致。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津0104刑初67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行政拘留的刑期三十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本判决生效后,案缴款发还被害人刘某四百元整,被害人朱某四百元整,被害人卢某四百元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津01刑终20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两年内实施盗窃四起,系多次盗窃,其行为依法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家属配合下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从上述可知,盗窃是违法的,而且要根据刑期来定罪。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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