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成功案例>正文

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hptxslaw.com/ 时间:2019-05-08 11:05:43

分享到:0

一、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指导案例第699号简介和论证

吕某某对徐某某实施强奸后未防止其报警将其勒死,并防火焚烧现场逃离现场。后吕某某姐姐、姐夫得知吕某某曾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经吕某某本人同意后联系公安机关,将吕某某带走。吕某某在面对姐姐、姐夫时,一直只承认自己仅仅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首先,吕某某本人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置的意愿,在到公安机关后一直否认实施杀人、放火行为,第二天才交代。

 

其次,吕某某的姐姐、姐夫通知公安机关系希望其向公安机关说明此情况,并提供线索,而不是送其投案。无法达到促使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节约司法成本的目的。

 

最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送亲归案”的行为,前提是亲友已经知道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仍然主动联系有关机关和人员,送或赔其投案,将其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虽然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但是并不违背其本人的意志,仍视为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自动投案。

 

二、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010年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指导案例第700号简介和论证

亲属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捉获犯罪嫌疑人的,若犯罪嫌疑人抓获与其亲属代替投案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可视为犯罪嫌疑人本人自动投案。

 

袁某某因与路某感情纠纷将其杀害,后将杀人及欲自杀的情况打电话告知亲属,亲属随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赶到到案发现场后将自杀的袁某某送医救治。

 

 

 

袁某某案发后联系家属,告知情况,亲属之后的行为让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袁某某送医救治并予以控制,袁虽然未亲自投案,但其被抓获与亲属代为投案的行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

 

《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非主动投案,一定情况下也能视为自动投案,意味着,允许犯罪嫌疑人到案时的消极心态,但只要犯罪嫌疑人不反对亲属报警及公安的抓捕,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逃避侦查的对抗性行为,也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该指导案例的紧密联系:袁某某将被害人杀死后,通过电话将杀人及准备自杀的情况告诉了自己的亲属,袁某某的亲属在得知该情况后迅速报警,并在电话中做袁某某的思想工作,尽力稳定袁某某的情绪。在得知袁某某作案的详细地点后,其亲属在电话中告知,正与公安人员赶往案发现场,但袁某某未予回应而自杀。袁某某亲属的报警行为,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详细的线索,使公安人员能够在案发后及时赶到现场,将自杀的袁某某送往医院并予以控制,袁某某被抓获与其亲属代替投案行为之间有紧密联系,其亲属报警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降低追诉犯罪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袁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即将前来抓捕,并没有采取反抗和逃避抓捕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控制后能始终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并悔罪。故综合本案情节,袁某某自首应当予以认定。

 

处理结果:赔偿谅解、自首,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指导案例第780号(2011年) 简介和论证

简介和论证:尚某在饭店盗窃后他人当其面报案,饭店经理安排张某一直在员工宿舍等待警察,尚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必须是能逃而不逃。客观上不具备逃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存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也不应认定为自首。

 

四、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指导案例394号简介和论证

 

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发生冲突,后陈某某故意伤害致使张某某送医两日后死亡。在冲突期间陈某某三次拨打报警电话,称对方肇事后逃离,但未涉及自己的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后陈某某滞留现场等待警方到来处理。不是典型的自动投案,但仍然符合自首立法本意。陈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警察来之前,完全可以逃离现场。事实上警察来了之后,与陈某某一起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人已经离开了现场。陈某某的行为具有投案的自动型,视为自动投案。

 

 

 

处理结果:无其他情节,二审认定自首,死缓改无期。

 

五、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

 

《道交法》所规定的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但与自动投案不矛盾,也有利于鼓励肇事者在最短时间内抢救伤者。

 

指导案例696号简介和论证

谭某肇事后没有逃逸,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和交通报警电话,等候处理,后随交警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谭某履行行政法定义务的行为评价为自首,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指导案例697号简介和论证

王某某交通肇事至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自己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上午10时擅自离开医院。在交警部门多次电话沟通,晚上21时王某某前往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首先王某某行为构成肇事后逃逸。明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相关场所。

 

其次,肇事后逃逸又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属于自首。逃逸情节与自首情节可以并存。(鼓励逃逸后归案)即使王某否认自己逃逸,仍然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认定。

扫一扫关注上海刑事律师